根據貿易委員會的《公平債務催收實踐法》(FDCPA),收債員騷擾行為的例子包括威脅要傷害個人,除非債務還清,或威脅將使用暴力來收回欠款,在法案規定的允許時間之前或之慣老闆後使用褻瀆或其他淫穢語言慣老闆或反复打電話。收債員也不得發布或分發包含拒絕或質疑欠款者姓名的名單。
反複使用電話騷擾某人
這意味著如果您告訴收債員您不想通過電話溝通,並且他們繼續反复撥打電話,則他們是違法的。結束這種形式的騷擾的最有效方法是通過停止和終止信件告知他查電話們您希望獨處。但是請記住,停止和終止信函只會阻止收債員與您聯繫。它不適用於原始債權人。無論收債員是機構還是個人,他們都不得在您的工查電話作地點與您聯繫,也不得在上午 8 點之前或晚上 9 點之後給您打電話。拖欠、以被認為是辱罵他人的方式行事,或聯繫除您自己或您的律師以外的任何人慣老闆如果您有慣老闆關於償還債務。
以上行為均構成騷擾
如果其中任何一個已經或正在發生在您查電話身上,請通知收集者或機構您希望他們停止騷擾您。慣老闆如果他們沒有這樣做,請索取姓名和地址,並向商業改善局、聯邦貿易委查電話員會或您所在州的司法部長提出投訴。阻止收債員騷擾的慣老闆另一種方法是通過稱為債務驗證的過程。
FDCPA 規定
任何試圖收取債務的人都必須對正確發起的驗證請求做出回應。為了使請求有效慣老闆,必須在個人被通知他或她欠相關金額後 30 天內以書面形式發送請求。查電話雖然該法案沒有具體規定收債員必須在多長時間內作出回應,律師但在提供足夠的債務證明之前,他不得繼續打電話或以其他方式試圖償還查電話款項。如果沒有作出回應,收款人或收款機慣老闆構可能會喪失追討付款的權利。他們的持續努力可能使消費者有權在州或聯邦法院採取法律行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