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單一債權人針對非必要的“奢侈品”商品或信用卡上預付現金總額超過$825的,在申請破產前90天內產生或收取的,總計超過$ 550.00的任何債務,均假定為不可解除。這樣做的明顯原因是要阻止可能的債務人“增加”其信貸費用,然後申請破產。為了安全起見,在這兩個月的時間內,請勿將信用卡用於食物,衣服和其他必需品以外的其他物品(實際上,最好不要使用它們)。
如果您已在一張信用卡上預支了現金預付款以支付另一張信用卡上的最低餘額,或者在申請破產前不久將餘額從一張卡轉移到另一張卡上,則也可能被視為反對您解除債務的理由。您應該向您的律師諮詢有關您的個人情況。這項特殊規定僅是離婚法律不可放電性的推定。這並不意味著如果您等待90天以上,您將完全擺脫不可放電問題。這也不意味著如果您在90天內提出破產申請,您將無法解除該債務。它基本上的作用是轉移舉證責任,以證明在90天內應將債務是否應該清償給債務人(而不是原本應放在債權人的債務上)。
破產法典第11章是“重組”,屏東律師事務所主要適用於小型企業或大型企業,例如公司和合夥企業, 或適用於債務和資產不符合第13章嚴格的 資產/債務限制的個人。與其他章節相比,第11章提供了更大的靈活性和更多選擇權,而且在經驗豐富的破產重組律師的幫助下,即使在債務較低的情況下,第11章也可能非常有用。